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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收入分成

來源: 編輯: 2004/06/22 15:27:45 字體:
    征收的耕地占用稅收入入庫后在中央、地方財政之間的分配。財政部在1987年規(guī)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稅,50%上交中央財政,50%留地方財政。為調(diào)動地方征收的積極性,國務(wù)院于1989年將上述分成比例調(diào)整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交中央30%,地方留70%。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后,耕地占用稅屬于地方固定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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