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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來源: 編輯: 2003/12/05 15:51:07 字體: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在限定日期內(nèi)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行政文書。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是稅務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繳納應納稅款的書面通知。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zhuǎn)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人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納稅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限期內(nèi)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其稅款。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nèi)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文所稱賠償責任,是指因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給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實際經(jīng)濟損失。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可有效防范和制約納稅人偷逃稅款行為,保障其應納稅額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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