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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稅款通知書

來源: 編輯: 2003/12/05 15:50:24 字體:
    稅務機關督促逾期尚未繳稅的納稅人按照限定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文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稅或者解繳稅款,但是最長期限為15日。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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