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叫垂直公平,指在納稅人負擔能力不同情況下,如何處理稅負和負擔能力之間的關系。這里有三種情況:(1)累退的,即負擔能力越大,稅負越輕,這種情況一般只發(fā)生在對生活必需品流轉額的課稅上。(2)成比例的,即負擔能力和稅負的比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同一的,即從形式上看,負擔是均等的,但如果從實際負擔能力來衡量,相對來看也是累退的,即負擔能力越大稅負相對越輕。(3)累進的,即負擔能力大的比負擔能力小的稅負比例要按一定級差累進。只有這樣,按負擔能力來衡量,稅負才可能相對公平。稅收的縱向公平是相對的,它不能普遍應用于所有納稅人,它最適于處理個人收入的稅負,而不主要用來處理公司企業(yè)收入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