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包括:
(1)一般級別管轄。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眼申請的復議,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即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管轄;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國家稅務總局管轄。
(2)特殊管轄。①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②對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管轄。③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不眼申請的復議,由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④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最終批準的稅務機關管轄。⑤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
(3)移送管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受移送的復議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轄。稅務機關因復議管轄發(fā)生爭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