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沖突規(guī)范的內容之一。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與其總機構和第三者進行經濟活動的常設機構視為獨立企業(yè)處理的一項原則。具體運用這項原則,要求締約國一方企業(yè)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yè)時,將常設機構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并且與其所隸屬的企業(yè)完全無關的獨立企業(yè)。該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潤應屬于該常設機構,在計算常設機構利潤時,不論是采取實際所得方式,還是比例分配方式,或是核定所得方式,要求奉行“一致性”原則。除特殊情況外,要求不同時期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常設機構的所得。實行這項原則,一方面是防止跨國納稅人將跨國所得在國與國之間轉移,造成一國經濟利潤的損失;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跨國納稅人將跨國所得轉移到低稅國或避稅地逃避稅收。參見“沖突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