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居民管轄權原則確定的,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企業(yè)。主權國家根據(jù)其法律在課稅方面所擁有和行使的權力稱作“稅收管轄權”。按其內(nèi)涵不同,一國行使稅收管轄權所遵循的原則分為“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所謂屬人主義,是指一國以人的概念作為其行使課稅權力的指導原則,即按納稅人的國籍、登記注冊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標準,確定其稅收管轄權。按屬人原則確定稅收管轄權,又可分為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兩種,所謂居民管轄權,是指一國對該國的居民行使征稅權力,對其來源于該國內(nèi)、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稅。這里行使征稅權力的依據(jù)是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論其所得的來源地是國內(nèi)還是國外。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國采用的標準不同,自然人居民,一般是指在本國有住所,或在本國居住達一定時間(1年或半年以上)的人;法人居民,一般是指在本國注冊登記的法人,或總機構、管理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