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后期代替租庸調(diào)制的賦稅制度。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嚴重,加上安史之亂造成的人口大量流亡,均田制名存實亡,租庸調(diào)無從征收。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征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征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天寶年間,戶稅錢達200余萬貫,地稅粟谷達1240余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jīng)和租、調(diào)大約相等。安史之亂以后,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四畝籍賬的能力,軍費開支浩大,財政日益困難,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奏請改行兩稅法,并正式以赦詔公布。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不再區(qū)分本地戶和外來戶,只要在當?shù)赜匈Y產(chǎn)、土地,就上籍征稅。征稅的標準,不再按戶役的年齡界限征租、庸、調(diào),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chǎn)稅和土地稅。具體辦法:(1)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并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分兩種:一種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積攤征;一種是稅錢,按戶等高下攤征。(2)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3)每年分更、秋兩次征收,因此被稱為兩稅(一說是因為包括戶稅、地稅兩個內(nèi)容)。(4)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按其收入的3%征稅。(5)租、庸、雜徭全部廢除,但丁額不廢。兩稅法的實施是中國土地制度史和賦稅制度史上的一大變革,反映了封建國家由不同程度上的控制土地占有(私有)的原則變?yōu)椴桓深A(yù)或少干預(yù)的原則,承認地主私有經(jīng)濟的發(fā)展。與租府調(diào)比較,兩稅法簡化了稅制,擴大了納稅面,加強了中央控制財政的權(quán)力,按資產(chǎn)課稅比按人丁課稅更為合理。兩稅法一直沿用到明代中葉,后被一條鞭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