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漢朝政府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漢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開始征收。規(guī)定15歲至56歲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繳納120錢,用作購置車馬兵器的軍費。文帝時改一算為40錢,武帝時又恢復到120錢為一算,其后算賦數額多次變動。一算數額的高低,決定了人民負擔的輕重。算賦的征收為國家增加了大量的財政收入,也貫徹了國家的獎懲原則。漢朝政府規(guī)定,對商賈和奴婢加倍征收算賦,每人每年240錢。為增加人口,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規(guī)定女子15至30歲不結婚者分為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有婦女懷孕者,免其夫算賦一年。算賦在每年8月征收。此外,元代時也征收過算賦,但其內容已與漢朝不同,是一種按戶、丁或資產征收的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