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是什么?
(一)依法提起復議的權利。
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可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提出復議請求。
(二)撤回復議申請的權利。
在提出復議請求后,復議機關作出裁決前,申請人可以撤回復議申請。
(三)有委托代理權。
(四)依法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的權利。
復議機關如果作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而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生效后仍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可向復議機關申訴。
(五)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賠償侵犯其合法權益而遭受的損失。
(六)抽象行政行為提請審查權。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所指的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對不予受理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為被告。
2、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中: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為被告;
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或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復議決定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為被告。
4、對復議范圍第(一)項所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
對復議范圍第(一)項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選擇了申請復議的,在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之前,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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