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清算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技巧——結(jié)算日期的稅收籌劃技巧

來源: 編輯: 2004/02/16 14:52:42 字體:
    二、結(jié)算日期的稅收籌劃技巧

    改變企業(yè)解散日期會影響企業(yè)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shù)額。因為,當企業(yè)準備清算時,企業(yè)有大量的贏利,由于按照規(guī)定,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此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屬于清算期間費用。但如果推后清算日期,這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就可以沖抵贏利甚至達到虧損,從而減少清算所得納稅。

    [案例]

    某公司董事會于1996年5月20日向股東大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會5月25日通過,并做出決議,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開始正常清算。但公司于開始清算后發(fā)現(xiàn),年初1~5月底止公司預計贏利8萬元(適用稅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把解散日期改為6月15日,于6月16日開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14日共發(fā)生費用14萬元。按照規(guī)定,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即這14萬元費用本屬于清算期間的費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變,該公司1~5月由原贏利8萬元變?yōu)樘潛p6萬元。清算日期變更后,假設該公司清算所得為9萬元。

    清算開始日為6月1日時,1~5月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虧損50000元(90000-140000),不納稅,合計稅額為26400元。

    清算日變?yōu)?月16日時,1-5月虧損60000元,該年度不納稅,清算所得90000元,須抵減上期虧損后,再納稅。清算所得稅額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兩個方案比較結(jié)果可見,通過簡單的稅收籌劃,后者減輕稅負16500元(26400-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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