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稅籌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在這方面的稅收籌劃對于從事高科技研究、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人來講,意義非常重大。
[案例]
某科研人員發(fā)明了一種新技術,該技術獲得了國家專利,專利權屬個人擁有。如果單純將其轉讓,可獲轉讓收入80萬元;如果將該專利折合股份投資,讓其擁有相同價款的股權,當年可獲取股息收入8萬元,試問該科研人員應采取哪種方式?
[分析]
方案一:將專利單純轉讓
首先,按照營業(yè)稅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專利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yè)稅,稅率為5%,應納營業(yè)稅額為:80×5%=4(萬元)因此,繳納營業(yè)稅后,該人實際所得為:80-4=76(萬元)
依營業(yè)稅應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因其數額小,在此忽略不計。
其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轉讓專利使用權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為該人一次收入已超過4000元,應減除20%的費用,所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76×(1-20%)×20%=12.16(萬元)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所得為:76-12.16=63.84(萬元)
將兩稅合計,該人繳納了16.16萬元(4+12.16)的稅,實際所得為63.84萬元。
方案二:將專利折合成股份,擁有股權
首先,按照營業(yè)稅有關規(guī)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由于科研人員將專利折合成股份投資,且擁有公司股權,該股權所實現的收益是不確定的,存在風險,屬于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免繳營業(yè)稅,因此,該科研人員不用負擔4萬元的營業(yè)稅。
其次,由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擁有股權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應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么,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8×20%=1.6(萬元)
稅后所得為:8-1.6=6.4(萬元)
通過專利投資,當年僅需負擔1.6萬元的稅款。如果每年都可以獲取股息收入8萬元,那么經營lO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轉讓收入,而且還可得到80萬元的股份。
兩種方案利弊很明顯,方案一,沒有什么風險,繳稅之后,就可以實實在在地擁有個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稅負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沒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雖然繳稅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風險也大,是不確定的。如果希望這項專利能在相當長時間內帶來收益,或者是該科研人員想換一個工作環(huán)境以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還是選擇投資經營為好,在這里,投資經營有兩種:
一種是合伙經營,一方提供專利技術,另一方提供資金,建立股份制企業(yè)。只要雙方事先約定好專利權占企業(yè)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從根據各自占有企業(yè)股份的數量分配利潤。如案例中的方案二,專利權折股80萬,那么這80萬將在經營期內,分攤到產品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回。那么對該科研人員來講,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股票在沒轉讓之前,不需負擔稅收。這樣,還可以得到企業(yè)利潤或資本金配股所帶來的收入。這里所需負擔的稅收是有限的。所以通過專利既取得專利收入又取得經營收入,與單純的專利轉讓相比稅收負擔較輕。
另一種是個人投資建廠經營。這種方式是通過建廠投資后,銷售產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業(yè),大多數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yōu)惠,而且專利權并沒有轉讓,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單獨為專利支付稅收。因此,在稅收負擔上,所要負擔的僅僅是流轉稅、企業(yè)所得稅、工薪稅等。將收入與稅收負擔相比,必然優(yōu)于單純的專利轉讓收入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除此而外,應當注意專利權應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有權。
綜上所述,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收籌劃應從長遠考慮,全方位地進行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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