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促銷手段的稅收籌劃
例:某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也就是說,每銷售100元商品,其成本為60元,商場購貨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商場為促銷擬采用以下三種方式:一是商品以七折銷售;二是“滿百送三十”,即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所贈商品的成本為18元,均為含稅價);三是購物滿100元返還30元現(xiàn)金。
假定消費者同樣是購買一件價值1000元的商品,對于商家來說在以上三種方式下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是不同的,現(xiàn)分別進行計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種方式對商家更為有利(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計算時不予考慮)。
一、商品以七折銷售,即價值1000元的商品售價為700元;在這種情況下,銷售額以發(fā)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價計算,且為含稅銷售額。
應繳增值稅=700/(1+17%)×17%-600/(1+17%)×17%=14.5(元)
利潤額=700/(1+17%)-60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85.5×33%=28.2(元)
稅后凈利潤=85.5-28.2=57.3(元)
二、“滿百送三十”,即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所贈商品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還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需要逐步分析:
銷售1000元商品時應繳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元)
贈送30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0/(1+17%)×17%-180/(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同時,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件規(guī)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等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300元,商場贈送價值300元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個人所得稅按個人偶然所得進行計算。因此,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300/(1-20%)×20%=75(元)
利潤額=1000/(1+17%)-600/(1+17%)-180/(1+17)-75=113(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1000/(1+17%)-600/(1+17%)]×33%=112.8(元)
稅后利潤=113-112.8=0.2(元)
三、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現(xiàn)金;在這種情況下,所贈送的現(xiàn)金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由商家承擔。
銷售10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元)
個人所得稅額為(同方案二):300/(1-20%)×20%=75(元)
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同方案二)=[1000/(1+17%)-600/(1+17%)]×33%=112.8(元)
賬面利潤額為:1000/(1+17%)-600/(1+17%)-300-75=-33.1(元)
企業(yè)的稅后利潤為:-33.1-112.8=-145.9(元)
比較可得,在假定消費者購買一件價值1000元商品的條件下,方案一商家可獲得57.3元的凈利潤;方案二商家稅后利潤只有0.2元;方案三商家則虧損145.9元。
商場銷售金額越大,這種差異就會更大。由此可見,采用不同的促銷手段不僅稅收負擔截然不同,對商家利潤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選擇促銷手段,而是要考慮稅收的影響,以便做出最優(yōu)選擇。當然,稅款繳納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選,因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實現(xiàn)既定的目標,比如爭奪消費者,占領某一市場份額等,還要考慮哪種促銷手段對消費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擴大商家促銷。因此,只有從商家的總體經濟利益出發(fā),才能使這項稅收籌劃起到為企業(yè)出謀劃策的作用。
假定消費者同樣是購買一件價值1000元的商品,對于商家來說在以上三種方式下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是不同的,現(xiàn)分別進行計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種方式對商家更為有利(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計算時不予考慮)。
一、商品以七折銷售,即價值1000元的商品售價為700元;在這種情況下,銷售額以發(fā)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價計算,且為含稅銷售額。
應繳增值稅=700/(1+17%)×17%-600/(1+17%)×17%=14.5(元)
利潤額=700/(1+17%)-60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85.5×33%=28.2(元)
稅后凈利潤=85.5-28.2=57.3(元)
二、“滿百送三十”,即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所贈商品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還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需要逐步分析:
銷售1000元商品時應繳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元)
贈送30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0/(1+17%)×17%-180/(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同時,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件規(guī)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等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300元,商場贈送價值300元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個人所得稅按個人偶然所得進行計算。因此,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300/(1-20%)×20%=75(元)
利潤額=1000/(1+17%)-600/(1+17%)-180/(1+17)-75=113(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1000/(1+17%)-600/(1+17%)]×33%=112.8(元)
稅后利潤=113-112.8=0.2(元)
三、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現(xiàn)金;在這種情況下,所贈送的現(xiàn)金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由商家承擔。
銷售10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元)
個人所得稅額為(同方案二):300/(1-20%)×20%=75(元)
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同方案二)=[1000/(1+17%)-600/(1+17%)]×33%=112.8(元)
賬面利潤額為:1000/(1+17%)-600/(1+17%)-300-75=-33.1(元)
企業(yè)的稅后利潤為:-33.1-112.8=-145.9(元)
比較可得,在假定消費者購買一件價值1000元商品的條件下,方案一商家可獲得57.3元的凈利潤;方案二商家稅后利潤只有0.2元;方案三商家則虧損145.9元。
商場銷售金額越大,這種差異就會更大。由此可見,采用不同的促銷手段不僅稅收負擔截然不同,對商家利潤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選擇促銷手段,而是要考慮稅收的影響,以便做出最優(yōu)選擇。當然,稅款繳納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選,因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實現(xiàn)既定的目標,比如爭奪消費者,占領某一市場份額等,還要考慮哪種促銷手段對消費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擴大商家促銷。因此,只有從商家的總體經濟利益出發(fā),才能使這項稅收籌劃起到為企業(yè)出謀劃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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