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稅務籌劃——通過建立常設機構進行稅務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27 13:50:14 字體:
  在經合組織(OECD)和聯合國分別起草的《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中為常設機構規(guī)定了以下判別標準:

  第一,它是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的固定場所;

  第二,當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代理人從事活動,而該代理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有常設機構。在根據第一條難以確定時,此條作為前者的補充和法律參考。

  各國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許多是按以上標準來定義常設機構的。這樣,跨國納稅人可以根據所從事的一項或多項免稅活動或利用服務公司進行節(jié)稅。

  例如,當我國某毛皮加工公司想了解北歐、北美國家關于裘皮服裝行業(yè)對毛皮的需求情況并尋求合作伙伴時,就可在丹麥、加拿大分別設立一專門為該公司搜集北歐和北美國家裘皮服裝信息的機構。根據中國分別與美國、加拿大、比利時、丹麥、泰國、新加坡等國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規(guī)定,以專為本企業(yè)采購貨物或者商品、或搜集情報為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yè)場所為非常設機構,不承擔納稅義務。所以毛皮加工公司可利用設在丹麥、加拿大兩國的機構,來承擔與相關企業(yè)訂貨合同的、除代表本公司簽字之外的全部談判協商任務,從而成功地回避這兩國的稅收管轄權,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當一個跨國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時,可選擇設立常設機構(如分公司)和組建子公司兩種方法。如果公司選擇了設立常設機構,那么下一步就涉及利潤分配方式了。國際上通行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分配法,即將常設機構視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自行計算成本利潤,進行獨立經濟核算。選擇這種方式,成本和收入就難以轉移,進行稅務籌劃的意義不大。二是間接分配法,就是將總機構和國外各常設機構視為一個法律實體,并將其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和利潤分攤到每一常設機構身上,一般是采用平均分配法。按照這種方式,成本利潤的轉移常依據總機構所在國和各常設機構所在國對常設機構的利潤分配情況而定,這就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例如,我國某一非銀行保險業(yè)的跨國公司,在本國境內設總公司,又分別在香港、新加坡、泰國設立三家分支機構。1998年稅前利潤依次為19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共計3000萬元。這四國(或地區(qū))的所得稅率依次為33%、16.5%、27%、30%。則:

  總機構應納稅=1900×33%=627(萬元)

  駐香港機構應納稅=200×16,5%=33(萬元)

  駐新加坡機構應納稅=300×27%=81(萬元)

  駐泰國機構應納稅=600×30%=180(萬元)

  總稅額=627+33+81+180=921(萬元)

  總稅負=921÷3000×100%=30.7%

  若把在我國境內的總機構與其他常設機構視為同一法律主體,采用算術平均法分攤,則結果如下:

  各機構平均收入=3000÷4=750(萬元)

  全球總共應納稅=750×(33%+16.5%+27%+30%)

                =798.75(萬元)

  總稅負=798.75÷3000×100%=26.63%兩者相比,后者將應納稅額減少了122.25萬元。

  分公司面臨的將是兩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對它的影響:首先,分公司應就自己的利潤向所在國繳納所得稅。同時,分公司在所在國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它應向所在國繳納所有應繳納的稅收。除了所得稅外,還包括財產稅、資本稅、增值稅以及各種地方稅等。其次,分公司的稅后利潤被匯回總公司所在國、并入總公司總利潤后,還要向居住國繳納所得稅。為了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雙重征稅,居住國一般允許總公司就總利潤納稅時抵免其分公司已在國外繳納的稅收。在計算總公司的應稅所得時,可以扣除其向總公司支付的有關管理、咨詢、營銷和其他類似的勞務費用。但是,國際稅收協定中訂有專門條款,對這類扣除的范圍有一定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有很大的彈性,各國稅制和稅收協定又存在著差異,跨國集團可以利用這點來減輕稅收負擔。

  分公司在增值稅納稅方面也有其特點。如果分公司與第三者公司(即非集團內部公司)進行交易,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同一跨國集團內部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之間的交易,則可免于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英國總公司的應稅所得為100000英鎊,其中10000英鎊為外國分公司的應稅所得。分公司已在其所在國繳納了所得稅1000英鎊,稅率為10%。該總公司在英國應納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稅所得:100000英鎊

  所得稅(33%):33000英鎊

  外國稅收可抵免額:1000英鎊

  在英國的應納稅額:32000英鎊

  實際稅率=應納稅總額÷應稅所得總額×100%

          =33000÷100000×100%

          =33%

  現在再設分公司所在國的稅率高于英國的稅率,為40%(即對10000英鎊的分公司應稅所得征4000英鎊的所得稅)。

  該總公司在英國應納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稅所得:100000英鎊

  所得稅(33%):33000英鎊

  外國稅收可抵免額:3300英鎊(外國稅收在英國的可抵免限額為10000×33%=3300英鎊,分公司在所在國已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部分的700英鎊不能抵免。)

  在英國的應納稅額:29700英鎊

  實際稅率=應納稅總額÷應稅所得總額×100%

          =(29700+4000)÷100000×100%

          =33700÷100000×100%

          =33.7%(超過英國所得稅稅率)

  應當指出的是,去國外開展任何一項經營活動在初期階段往往可能出現虧損。作為稅收慣例,總公司所在國一般允許用國外分公司的這些虧損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因為總公司通過國外的分公司在其他國家的市場開展經營活動,它的應稅所得總額理應包括來自所有國外分公司的利潤,而分公司的虧損自然也能沖抵總公司的利潤。這一點正是分公司在稅務籌劃中的主要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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