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活動稅收負擔最小化的主要途徑——國際稅收籌劃是經濟主體稅收負擔最小化的合法方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4 14:22:51 字體:
  國際稅收籌劃是自然人和法人所制定的一項法律所允許的使全球的稅收負擔最小化的計劃,其目的是使對外經濟活動的所有管轄區(qū)的總所得實現(xiàn)最大化。顯然,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和非公司主體的國際稅收籌劃在籌劃的機制中所強調的側重點并不一致??梢园l(fā)現(xiàn),國際稅收籌劃的某些特征不僅適用于對外經濟活動的主體,而且也適用于所有國內的力求在自己管轄區(qū)內實現(xiàn)稅收支出最小化的法人和自然人。對于那些并不直接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公民和公司來說,稅收最小化的方法之一可能是將所得轉移到具有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國家去,將公司或個人的資本投資到國際資本市場中收益最大且免稅的領域中去。這些方法并不觸犯法律,而且也可能是納稅人對國家機器的稅收吸納量越來越大的一種反應。

  1.公司國際稅收籌劃

  公司是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這類稅收籌劃的實施更多地是適用于對外經濟活動主體的經營實踐,其中包括跨國公司的全球經營活動。從稅收角度看,所謂的跨國公司是指集團的公司內部結構體系。這種結構體系包括總持股公司和分布在與母公司非同一稅收管轄區(qū)內的其他國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當然,建立跨國集團的主要目的是在經濟國際化的條件下,實現(xiàn)生產過程、銷售和管理的最優(yōu)化,成本費用的最小化和利潤的最大化,從而鞏固跨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中的地位。但是,在構建跨國公司內部結構的策劃過程中,經營活動中的稅收問題不能被置于最后的地位。

  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目標恰恰是實現(xiàn)跨國公司內部結構的最優(yōu)化,從而使公司的總利潤達到最大化。

  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就是要尋找合法的方法來減少跨國公司的稅收負擔,它的使命就是使跨國公司的稅收總支出最小化。這些稅收包括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所有所在國的當?shù)囟愂眨ò吹赜蛟瓌t),以及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國的公司所得稅(按居民原則)。

  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客體是跨國公司的利潤。為了使集團的全球利潤最大化,必須使跨國公司經營活動所面臨的主要稅收最小化。這些稅收包括直接稅和間接稅。其中,直接稅包括:①所得稅。指公司所得稅,以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為形式的利潤分配稅(預提所得稅),以及出售不動產和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應稅的資本利得一般都以售價和原購入價的差額為計算依據(jù))。②財產稅。指資本稅、財富稅(不動產、土地)。③社會保障稅及其他直接稅。

    間接稅包括:①增值稅和消費稅;②關稅及其附加稅;③交易稅,指銷售稅、不動產交易稅、股票交易稅等。

  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原理是建立靈活的公司內部結構,并在這個結構的范圍內開展下列一些使稅收最小化的業(yè)務活動:

 ?。?)利潤的再分配(profit diversion),指將跨國公司的全球利潤安置到稅收水平相對較低的國家去;

 ?。?)減少利潤(Profit extraction),指將部分費用和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付款歸入跨國公司內部低稅國居民公司的財務收益之中;

 ?。?)創(chuàng)造利潤(Profit creation),指把全部業(yè)務轉入低稅國或低稅的地區(qū)去,割斷與高稅管轄區(qū)內應稅經營活動的任何聯(lián)系。

  上述前兩項活動在跨國公司內部企業(yè)的國際稅收籌劃中運用得很廣泛,第三項活動則比較少見。

  2.個人國際稅收籌劃

  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是所有非公司形式的各類經營組織以及自然人。經濟中非公司成分的經營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個體所有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國際稅收籌劃也可能被某些混合型的經營結構所利用,如跨國公司的某些分支部門是一些以合伙企業(yè)的形式登記注冊的企業(yè),而合伙企業(yè)中的某個合伙人是外國公司。

  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目標是以自然人稅收總負擔的最小化,來實現(xiàn)所得總額的最大化。對于那些居住在自己的國籍國和居住國的自然人而言,即使他們不從事走出國門的對外經濟活動,但還是能夠利用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原理為自己帶來收益。

  顯然,如果在其他管轄區(qū)內個人所得及其業(yè)務活動所承擔的稅收較低,那么必然會產生一種可能性,即將個人的資本轉移到低稅的國家和地區(qū)去。資本總是從那些高稅國流向稅收環(huán)境良好、低稅率的國家,并且,這種資本流向在將來也未必會有所改變。

  因此,對于每個自然人納稅人來說,了解個人國際稅收籌劃是十分有益的。

  對于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自然人來說,國際稅收籌劃所能帶來的利益可反映在兩個方面:第一,使產生于外國稅收管轄區(qū)內的所得達到最大化;第二,可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所帶來的沉重的稅收負擔。為了達到這兩個目的,可充分利用稅收抵免、稅收免除,以及國際稅收協(xié)定所提供的各種優(yōu)惠條件。

  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對象是自然人在所有不同管轄區(qū)內所獲得的全部所得。這些所得可能會面臨如下一些直接稅和間接稅。其中,直接稅包括:①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所得包括某納稅人全部的分配收入,其中也有股息、利息、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動產與不動產的資本利得、受贈等);②財產稅,指資本稅、動產稅和不動產稅;③社會保障稅;④遺產稅和贈與稅。間接稅包括:①增值稅和消費稅;②交易稅,指對不動產、有價證券的交易征收的稅;③關稅和其他與進出口相關的稅收。

  在國際經濟生活中,建立信托關系是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基礎。由于信托被作為一個單獨的納稅實體對待,所以,建立信托就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與其財產所有權分離。在一般情況下,委托人對信托財產及所得不再負有納稅義務,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正是源于這種所有權的合法分離。目前,建立信托已成為減輕個人稅收負擔的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在不少國家中,信托被列為除自然人和公司以外的獨立的納稅人范疇。例如,在美國,信托代理人被認作獨立的納稅單位,應就委托人委托財產的所得納稅。

  可見,作為一個單獨的個人納稅人,一般很難掌握個人國際稅收籌劃的所有原理。

  因此,他們需要求助于專門為客戶編制稅收籌劃的專業(yè)公司。而就公司而言,有的公司內部專設了稅收籌劃部門,也有的公司利用那些獨立的稅收咨詢公司的服務。

  當了解了國際稅收籌劃每種形式的基本特征后,我們就可以對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構思進行更為詳盡的分析。以下先轉入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爾后再進入個人國際稅收籌劃。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