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方式的合理籌劃

來源: 編輯: 2005/08/29 11:41:18 字體:
  年近歲晚,許多商家紛紛打出促銷策略,以捕捉更大的商機。然而,不同的促銷方式,其實際稅收負擔率是不一樣的,所形成的稅后利潤更是有較大的差別。因此,商家在推出促銷方案前,必須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某商店為了開展促銷活動,擬在下列方法中采用其中的一種,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

  已知該商店的銷售利潤率為35%,銷售100元商品,成本為65元,(銷售收入及成本均為含稅價)。商品適用增值稅率17%,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個人取得偶然所得收入由支付方預提所得20%的個人所得稅。

  促銷方式:

 ?。?)商品打9折;

 ?。?)購滿100元商品贈送價值10元商品(含稅成本為價格的65%);

  (3)購滿100元返還現(xiàn)金10元。

  分析:

  (1)按9折銷售商品

  銷售100元商品應納增值稅=(100×90%)/(1+17%)×17%-65/(1+17%)×17%=13.08-9.44=3.64元

  應納所得稅=(90-65-3.64)×33%=7.05元

  稅后利潤=90-65-3.64-7.05=14.31元

 ?。?)購滿100元商品贈送價值10元商品

  銷售100元商品應納增值稅=100/(1+17%)×17%-65/(1+17%)×17%=5.09元

  贈送10元商品應納增值稅=10/(1+17%)×17%-(10×65%)/(1+17%)×17%=0.51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5.09+0.51=5.60元

  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在給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guān)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時,應按稅法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消除顧客的疑慮,保證顧客在購滿100元商品時,能足額獲得10元的利益,商店只能替顧客承擔其相關(guān)的個人所得稅。

  應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1-20%)×20%=2.5元

  利潤額=100/(1+17%)-65/(1+17%)-(10×65%)/(1+17%)-0.51-2.5=21.35元

  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在稅前列支。

  應納所得稅=[100(1+17%)-65(1+17%)]×33%=9.87元

  稅后利潤=21.35-9.87=11.48元

 ?。?)購滿100元返還現(xiàn)金10元

  銷售100元商品應納增值稅=100/(1+17%)×17%-65/(1+17%)×17%=5.09元

  應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1-20%)×20%=2.5元

  利潤額=100/(1+17%)-65/(1+17%)-10-2.5=17.41元

  應納所得稅=[100(1+17%)-65(1+17%)]×33%=9.87元

  稅后利潤=17.41-9.87=7.54元

  可見,在三種促銷方式中,采用商品打折最有利。但在采用這種促銷方式時,若要開具發(fā)票,一定要把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填開,否則,折扣額不能沖減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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