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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目前不會“大分大合”

2012-12-28 10:51 轉自互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隨著明年“營改增”試點的繼續(xù)擴大,普通民眾已從報上和網絡上讀到了地稅部門“人心浮動”的新聞。昨日有最新報道甚至寫道“地稅分拆在河南已有跡象,已有河南某市地稅人員填寫了分流意向表”云云。該報道進一步稱:“一位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針對稅務系統(tǒng)機構調整流傳有一個方案:將地稅進行拆分,部分進入國稅,部分進入財政系統(tǒng)。”

  財稅體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運行體制,它是國家基本制度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不是可以輕易改動的。筆者認為,財稅體制目前不大可能“大分大合”。先簡單梳理新中國財稅體制的演進。最早,財政與稅務是同一機構,稱為“某某財稅局”,其中“財”主導預算編制及財源分配,也即“財”的功能集中于主持花錢的事:“稅”則主要負責收稅。當主持花錢和收稅是同一撥人時,其弊端猶如事業(yè)單位廣遭詬病的“自收自支”。

  財稅“自收自支”在計劃經濟年代還勉強湊合,到了市場經濟年代弊端就立即放大。于是,1980年代先將“財”與“稅”分設,前者作為政府財政的宏觀調控部門,承擔政策制定、編制和落實預算并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后者則專一承擔收稅職能。那個年代,國內沒有“五級財政”(中央一級和地方四級)一說,整個國家吃財政大鍋飯,中央財力則靠各省實征稅收按比例上繳中央。到了1990年代初,各省普遍少報瞞報稅收,以達到減少向中央上繳的目的,中央由此手頭越來越緊。于是國家開展了影響深遠的中央與地方分灶吃飯的“分稅制”改革,并將稅務部門分拆為國稅和地稅。

  回顧這一過程,有個歷史細節(jié)值得思索:“分稅制”從1988年開始動議,到1994年正式啟動費時整整6年,這說明,但凡涉及國家重要制度的改革,決策層一向是非常慎重的。

  “分稅制”的主要好處是對中央稅與地方稅作了區(qū)分,雙方各收各的,并徹底化解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鞭打快牛”所造成的沖突和矛盾,同時極大調動了地方發(fā)展經濟、主動培育涵養(yǎng)地方稅源的積極性。放在中國財稅史長河中看,并橫向比較各國財稅制度,應當承認,這是中國特色財政制度對全球稅制的一項重大創(chuàng)新。

  然而,任何制度的優(yōu)劣皆受時勢之變而變。現如今,一方面地方事務比20年前大大增加,地方需要花錢之處越來越多;另一方面,為減輕流通企業(yè)稅負,地方必須主動進行“營改增”稅改。

  可由于營業(yè)稅系地方稅,增值稅的大頭歸中央,這就在社會層面造成了誤讀,以為如此試點必造成地方手頭更緊。其實,“營改增”并非中央逼地方改,而是地方主動要求改。地方的“算盤”是,通過減輕稅負培育地方企業(yè)稅源。而根據現行“分稅制”安排,“營改增”帶來的增值稅,中央僅過一道手而已,大頭依然返回給地方使用。

  此外,判斷“分拆”在目前之所以不可能,還在于“營改增”的本質不是中央搶地方的“稅碗”,而是鼓勵地方通過此項稅改減輕流通企業(yè)稅負,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培育更大的“稅收蛋糕”,所以才有中央對地方“營改增”稅收的事實返還。其次,營業(yè)稅并非地方稅之唯一稅收,地方稅品種遠比國稅要多,房產稅一旦擴容,地稅工作量將立即重新增加。

  當然,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實施近20年的“分稅制”若作重大調整,肯定會牽涉到機構設置的調整變化。相信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口、中央編辦等早已啟動方案論證、比較等可行性預研,但目前及未來數年,或許都將只局限于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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