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8日),廣州市地稅局以案例明確,證券交易手續(xù)費返還也要繳納個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市地稅局介紹,林姨2005年退休后開始炒股票和期貨。雖然賬戶里資金只有20多萬,但林姨主要是短線操作,有時一個月交易額就超過了800萬。最近林姨發(fā)現(xiàn)賬戶里多了一筆近3000元的收入,明細為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林姨第一時間致電證券公司進行確認,得知這3000元是上年度自己在該證券公司發(fā)生的所有股票交易中由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續(xù)費按比例進行的返還。林姨還詳細詢問證券公司是否代扣繳了稅款,在得知肯定的答案后,林姨這才放心。
市地稅指,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的規(guī)定: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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