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5月18日公布有關通知稱,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稱,據(jù)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反映,由于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數(shù)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導致其股票期權行權時無足額資金及時納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上述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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