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征信機構(gòu)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銀行人士表示,這一規(guī)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行為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于那些并非主觀意愿導致的失信行為又顯得過于嚴厲。
水電氣繳費將入信用記錄
意見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yè)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還透露,今后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
信用記錄最重要的信用交易信息,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此外,信用信息還包括諸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zhí)行信息、企業(yè)環(huán)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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