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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改革不宜希圖一蹴而就 應調整政府自身定位

2008-7-1 8:56 中國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有消息稱,新分稅制調整方案已逐漸形成。盡管無從得知新規(guī)內容,但綜合各方面情況來看,似乎中央已在著手改變財稅收入重心過度上移、基層財政緊張的狀況。但是,筆者并不認為,單純切分中央、地方的財稅利益會幫助徹底改變目前廣受指摘的財稅收支體制弊端。

  盡管1998年之后的財政改革重點就已遷移到支出項下,但事實上,單就地方財政無法滿足地方機構“吃飯需要”現(xiàn)實問題而言,已不單純是財權與事權不平衡的問題。當下,即使中央財政“充分”向地方分利,也無法保證后者主導支出的效率,更談不上抑制基層自我膨脹的趨向,這意味著,“吃飯財政”恐怕是目前行政權架構的副產品,是缺乏制約的公權力自我膨脹特性的縮影。

  不可否認,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中央和省、市等上一級財政狀況越來越好,尤其是中央財政的收入增長獲得了令人訝異的速度,并在近年持續(xù)超越GDP增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縣、鄉(xiāng)財政的困難狀況一直未能得到解決。由財權、事權的不對等,引發(fā)了許多問題,據(jù)信地方的收費、招商,乃至污染等亂象統(tǒng)統(tǒng)應被歸入收入不足的范疇,據(jù)說“因為中央從地方收入中抽血,而地方也不得已而為之”。在直線、短期的思維定式下,如何“合理”對地方進行利益補償就被忽悠成了稅改唯一的課題。不僅現(xiàn)有幾大稅項被翻來覆去地分析研究,從稅源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的增長潛力,到轉移支付的傾斜程度,官、學兩界討論的重點越走越偏。

  我們必須看到,近年來對稅制的“微調”并未間斷。如2002年開始的所得稅改革,對當年增量,中央和地方曾有“各分享50%”的安排;對2003年以后的增量,地方也得以分享40%;中央還曾承諾,今后增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對中西部地區(qū)轉移支付。此外,對消費稅、資源稅、關稅以及出口退稅政策的改革也一直沒有中斷。

  所以,既然對收入的調整一直在“小步快走”,那么,“如何切蛋糕”的問題就絕不應作為令人注目的稅改,乃至財政體制改革的全部?偫碓诮衲辍皟蓵鄙显硎荆构藏斦玫剡M行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這無疑昭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將帶有更多內容。除去傳統(tǒng)意義上公共財政的公共性、規(guī)范性以及非盈利性的特點之外,其“結構調整”功能也占有很大的目標權重。

  首先,公共性意味著凡不屬于公共需要的事項,財政部門就不能對之進行撥付,而屬于或可納入公共需要事項的領域,財政就必須給予支持,這無疑是政府對自身公共利益維護者角色的一次重新體認。

  其次,財政收支的規(guī)范化亦是題中之義。既然財政要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出發(fā)點,就意味著與社會成員利益完全掛鉤;既然財政收入來自社會成員繳納,那么收支出現(xiàn)差額就切乎每一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這會直接引導公眾對財政運作產生監(jiān)督意識,豐富和諧社會的公民權利內涵。

  第三,按公共財政定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只能從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出發(fā),為市場有序運轉提供必要制度保證。這等于暗示財政體制改革內涵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一面是政府要壓低不必要的費用和開支,另一面是把更大比例的支出項用來加強社會安全網(wǎng)等有關公眾利益的制度性基礎設施建設。

  最后,財稅改革不宜對結構調整功能設定過強的功利性目標。至少,希圖僅通過對中央、地方財政的收支調整,向基層政府贖買節(jié)能環(huán)保和產業(yè)升級的政策落實,并不是一個足夠禁得起推敲的路徑設計。誠然,歷史上,地方出于增收產生了極強的引資欲望,衍生了系列產業(yè)結構弊端。但具體到如果產生理想的誘致性結構升級,恐怕還要受到區(qū)域內要素稟賦的牽制,原有政策剛性的鉗制,以及傳統(tǒng)觀念和市場供求的限制。

  總而言之,財稅改革非常復雜。要完成以公共財政為目標的改革路線圖,立足點似在財稅政策之外,即重視政府自身定位的調整。今后,恐怕只有將行政者繁瑣、累贅的多重職能純化為服務型角色,加上引入外部監(jiān)督、考核、評價機制,簡化職能以削減費用,降低交易成本以提升社會收益,才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取得實效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