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出通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即嵌入式軟件享受即征即退稅政策。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產品的,不予退稅。
通知指出,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的生產(或采購)成本等進行重點檢查,審核納稅人是否如實核算成本及利潤。對于軟件銷售額偏高、成本或利潤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應及時糾正。涉嫌偷騙稅的,應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