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地稅局獲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實施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將“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新的《實施條例》明確,個人所得的形式除了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如充值卡、購物卡等,并且是屬于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也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稅。另外,個人參加單位組織的免費旅游及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雇主處取得的折扣或補貼以及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等,也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個稅。
廣州市地稅局提醒納稅人還應該關注新《實施條例》其他幾處修訂,包括: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減除費用方面,個人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2000元/月。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xiàn)行4800元/月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