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公安機關查實,大慶市富海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海公司)企業(yè)法人黃建峰偷稅55萬。公安機關也將該案件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然而,肇州縣人民檢察院卻對黃建峰“取保候審”,這其中到底有什么“奧妙”?記者來到大慶市肇州縣展開實地調查。
應繳稅款和實繳稅款相距甚遠
富海公司總經(jīng)理黃建峰于2001年3月份租賃了慶豐糖廠,至今已經(jīng)六年有余。據(jù)知情員工介紹,富海公司累計加工甜菜34萬多噸,食糖產量累計35000多噸,顆粒粕21000多噸,蜜糖(標準蜜460)15000多噸,還有一些副產品。
經(jīng)記者核實,這些數(shù)據(jù)在“制糖工業(yè)生產日報”上是白紙黑字,非常清楚。
按照黑龍江省制糖工業(yè)協(xié)會有關專家和各糖廠經(jīng)過多年的測算得出:每加工一噸甜菜需要上繳增值稅35至40元。粗略計算,富海公司應繳納增值稅1190多萬元。而富海公司在2005年夏季被國稅稽查局查稅之前,僅向國家稅務局繳納了68萬元。等于說,富海公司在前4個制糖期加工了19萬噸甜菜,加工每噸甜菜只上繳3.58元。即使加上富海公司在2005年夏被人舉報后補繳的55萬元,截止目前,富海公司經(jīng)營了6年多,實際繳納的稅款也只有280萬元,偷稅額達910萬元以上,偷稅金額占應繳稅額的90%以上,和應繳數(shù)額相距甚遠。
為了更明白地說明問題,原豐樂糖廠副書記馮景彬向記者做了一個對比。肇州縣慶豐糖廠——富海公司租賃前的名稱,1995年至1998年,4個制糖生產期,累計加工甜菜15.6萬噸,繳稅595萬元,即加工每噸甜菜向國家納稅38.14元。而且需要強調的是,2002年以前,糖廠顆粒粕、糖蜜等副產品屬于“三廢”治理范圍,是免征增值稅的。
“偷”地方稅務局200多萬
在調查過程中,記者也了解到:富海公司使用原廠土地27萬多平方米,累計6年,按照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每平方米繳納土地使用稅0.5元,應繳土地使用稅60多萬元;2001年至2006年,富海公司所用帳簿從未粘貼過印花稅,在所使用的20多本,借款用于收購甜菜,三大料等物資儲備合用金額1000萬元以上,應繳印花稅30多萬元;富海公司2001年至2006年,月收入1000元以上的管理人員總數(shù)17人,應代扣代繳個人收入所得稅35萬元;富海公司在城市維護建設稅上,應該繳納增值稅標的1190萬元基礎上征6%,即71.4萬元;富海公司教育附加稅應該在在繳納增值稅標1190萬元的基礎上征2%,即23萬余元,總共200多萬元。
而經(jīng)富海公司重要知情人介紹,富海公司法人代表黃建峰對上述款項一分未交,直接偷稅200多萬元。
狀告黃建峰遲遲未果
某知情人向記者透露,2006年3月份,被富海公司辭退的車間副主任張思學帶頭,同周柏軍、劉化彬等人開始向上級部門狀告黃建峰偷稅、漏稅、抽逃資金、侵吞、盜騙、破壞國有資產等問題。為了掩人耳目,黃建峰重新聘請張思學來公司上班,并擔任車間主任,享受副總待遇,這才收買了張思學。
但周柏軍等人并不為其所動,于 2006年7月25將黃建峰偷稅漏稅事件向公安部、黑龍江省公安廳舉報。然而出師未捷身先死,周柏軍在2007年5月28日死于肝癌,臨死前,委托劉化彬繼續(xù)上告。
劉化彬再次將黃建峰的偷稅事件向黑龍江省公安廳舉報,在肇州縣公安局的偵查下,初步確定黃建峰偷稅漏稅55萬,并提交縣人民檢察院由其提起公訴,直到記者發(fā)稿之日,黃建峰偷稅漏稅案件還沒有明確的結果。
律師:黃建峰應依法予以逮捕
北京首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峰華表示,根據(jù)公安局的初步認定,黃偷稅金暫時確定為55萬元,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那么黃某很有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刑罰!缎谭ā返诙倭阋粭l規(guī)定: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肇州縣人民檢察院對黃建峰仍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海ǘ┛赡芘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張主任認為如果黃某被認定為不會對社會構成危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措施可能是符合法律要件的。
然而,據(jù)知情人劉化彬介紹,黃建峰在取保候審期間,即2007年7月20日,打電話威脅上訪的職工,要找黑社會收拾再告狀的人。張主任表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黃建峰的做法是嚴重的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也是具有重大社會危險性的行為,相關司法部門應當區(qū)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而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的規(guī)定,黃在取保候審期間,打電話威脅上訪的職工,要找黑社會收拾再告狀的人,不僅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且利用黑社會勢力,性質惡劣且極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故應立即逮捕!睆堉魅巫詈蟾嬖V記者。
記者也就黃建峰的偷稅漏稅案件走訪了肇州縣人民監(jiān)察院和肇州縣公安局,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案件已經(jīng)發(fā)回公安局,重新偵察,公安局相關人員則以案件保密,不能透露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關于富海公司黃建峰的偷稅漏稅案件的處理結果,我們將繼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