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記者2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規(guī)范煙葉稅征管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對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
兩部門明確,《條例》所稱“收購煙葉的單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有權收購煙葉的煙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購煙葉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查處沒收的違法收購的煙葉,由收購罰沒煙葉的單位按照購買金額計算繳納煙葉稅。
《條例》所稱“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按照簡化手續(xù)、方便征收的原則,對價外補貼統(tǒng)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入收購金額征稅。收購金額計算公式為:收購金額=收購價款×(1+10%)。《條例》所稱“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煙葉收購地的縣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稅務分局、所。《條例》所稱“收購煙葉的當天”,是指納稅人向煙葉銷售者付訖收購煙葉款項或者開具收購煙葉憑據(jù)的當天。
兩部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組織好煙葉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工作,認真開展對納稅人政策宣傳和對稅務人員的業(yè)務培訓,保證正確執(zhí)行煙葉稅暫行條例及有關征稅規(guī)定。地方稅務機關要摸清煙葉生產、收購情況,了解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特點和財務核算制度,做好稅源分析和監(jiān)管工作。原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由財政部門征收的地方,地方稅務機關應主動與財政部門銜接,了解掌握煙葉稅稅源等有關情況,財政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