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許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權漏稅嚴重的問題,國稅總局昨天出臺八項補充措施,對于先前的政策作出補充。
所謂的“企業(yè)員工股票期權”,是指企業(yè)對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nèi)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許多高科技公司流行使用這種激勵措施。國稅總局也在去年對企業(yè)員工參與股票期權獲得收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此次出臺補充措施主要是彌補去年政策的漏洞。”著名財稅專家劉桓表示,許多企業(yè)利用折價方式的漏稅行為相當普遍。
劉桓舉了一個例子:股票期權合同規(guī)定,3年之后,一個員工可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買1000股公司股票。而在3年后,員工開始實施股票期權時,公司卻以50%的折扣即每股1元賣給員工。員工實際每股支付了1元,而公司往往以2元的合同價格報稅務機關逃稅。
對此,國稅總局昨天的通知規(guī)定,“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這意味著,如果員工以折價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就要按實際購買價格繳稅。
此外,通知還規(guī)定,如果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是按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企業(yè)取得價差收益,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