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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契稅

2004-10-26 8:54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征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稅。具體相關規(guī)定為: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機關應按照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設置申報窗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征收崗位責任制度。

  二、要及時終止委托代征,F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單位,及時辦理票款結報手續(xù),收回委托代征證書。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級征收機關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

  三、要規(guī)范減免管理程序。征收機關應按照總局制定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4〕99號),統(tǒng)籌考慮征收管理和減免管理問題,規(guī)范契稅減免申報程序,做好契稅減免管理工作。

  四、要爭取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各級征收機關應積極向本地人民政府匯報情況,說明直接征收契稅的財政意義,爭取對直接征收契稅的理解與支持。根據契稅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協(xié)調與國土部門、管部門的工作關系,確!跋榷惡笞C”,有效控制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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