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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傾銷條例的新動向

2004-7-23 13:47 來源:慧聰網 【 】【打印】【我要糾錯
  與修改前的《反傾銷條例》相比,新《反傾銷條例》中第37條將“符合公共利益”作為“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的一個必備條件,為什么要增加這樣一個條件呢?商務部世貿處負責人表示:“增加公共利益條款,就是意味著今后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僅要從受影響最大的國內同類產業(yè)這一個環(huán)節(jié)考慮,而且要從整個產業(yè)鏈來考慮,在下游用戶和消費者之間作出利益的權衡!

  “任何一起反傾銷調查中,幾乎都有上下游企業(yè)、企業(yè)與消費者之間的激烈爭論,對上游產品征收保護性的反傾銷稅,意味著下游用戶成本的增加。公共利益條款,就是要保證反傾銷調查在這種經濟利益沖突中作出最佳選擇!

  司法界:要制定保護公共利益的機制

  廣東美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文濤介紹,在國際市場,比如歐盟、美國的反傾銷法里都有專門的公共利益條款。而此次新條例增加公共利益部分,表明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逐漸從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成熟,與《WTO反傾銷協定》達到了高度的一致性。《WTO反傾銷協定》第六條第十二款明確要求進口成員方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應當向被調查產品的工業(yè)用戶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使他們有權發(fā)言。

  比如,此次美國對中國提起的彩電反傾銷案例中,美國當地的五河電子對中國彩電企業(yè)提起反傾銷訴訟后,美國當地的零售商,比如沃爾瑪、BESTBUY、APEX等就站在中國彩電企業(yè)這一邊,力證中國彩電不存在傾銷之舉,這些商家根據的是美國法律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條款。

  不過,也有人擔心,協會以及工業(yè)用戶的發(fā)言權對整個反傾銷有多大作用。對此,李文濤律師指出,在反傾銷領域,代表公共利益的是傾銷進口產品的廣大工業(yè)用戶或廣大消費者,發(fā)言權有多大作用目前還很難說,但是程序上應該有這一條。不過,僅僅增加公共利益的內容是不夠的,還應當制定保護這種公共利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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