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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闡釋]個稅改革要體現(xiàn)公平原則

2004-8-18 16:27 民營經濟報·鄧聿文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有關媒體報道了個稅改革的過渡性方案,即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該方案已上報國務院。對于大家關心的起征點問題,該方案建議定為1200元。

    中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征收辦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個應稅項目,并相應規(guī)定了每個應稅項目的適用稅率、費用扣除標準及計稅辦法。這種稅制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來越明顯地表現(xiàn)出其存在的缺陷。

    首先,頗遭非議的,是始于1981年的800元起征點。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是在低工資、廣就業(yè)、大福利的背景下制定的,現(xiàn)在,20多年過去了,除了北京、上海執(zhí)行1200元標準、深圳執(zhí)行1600元標準外,全國大多數(shù)地區(qū)仍在執(zhí)行“老標準”。這就等于變相地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實際加重了百姓的稅收負擔。因而,人們對個人所得稅“劫貧幫富”的嫌疑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次,按所得項目分項、按次征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征稅相比,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體現(xiàn)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而且,對不同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由此造成的現(xiàn)象是,收入越單一的人稅越要多繳,多元收入者逃稅越多,比如,一個月收入5000元的人,如果扣除1000元的免征額,另外的4000元是要繳個稅的;而另一個人可能在5個單位拿錢,每個單位拿1000元,再分別扣除1000元,就不需要繳稅了。

    第三,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目前中國所采取的主要是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源扣稅為主,個人自主申報為輔的做法,因此大多數(shù)人只是被動繳稅,而無主動納稅的記錄,甚至沒有個人納稅的申報和稅票證明。其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我們無法證明自己是納稅人,也無法證實自己到底繳了多少稅。

    所以,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加大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力度,解決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

    那么,個稅改革如何來體現(xiàn)公平稅負原則呢?專家們?yōu)榇颂岢隽嗽S多方案。其中,財政部財科所在《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jié)政策》研究報告中提出的“適度提高起征點,減少級次、擴大級距并降低稅率,對3000元-5000元這一區(qū)間的居民(中等收入階層)收入采取低稅率政策”的建議,我認為,比較切合當前的實際。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功能主要是對公民初始收入進行調節(jié),縮小貧富收入差距。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功能沒有得到很好發(fā)揮。占據(jù)居民金融資產6成以上的高收入者的納稅貢獻率不高,個人所得稅的大部分來自包含中等收入階層在內的工薪階層。另一方面,中等收入者是帶動社會消費的領頭羊和主力軍。從經濟層面看,中等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高,有足夠的消費能力,比高收入者消費欲望強,是一個活躍而穩(wěn)定的消費群體。而個人所得稅除調節(jié)收入分配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即作為財政政策的一個有力工具,通過稅收來刺激(或抑制)消費,改變總需求和總供給的關系,以調節(jié)經濟“溫度”。

    要實現(xiàn)上述目的,就必須改變現(xiàn)行的分類征收模式。由于稅率的調整涉及到立法問題,比較復雜和漫長,因此,目前來看,比較穩(wěn)妥的改革是,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收益等經常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項目;其他所得,特別是對于一些不具有綜合性質的項目,如偶然所得、使用費轉讓所得等,仍然采用分類征收的辦法。這種征收制度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對收入來源多樣的納稅人來說,項目合并征收后可能導致其稅收負擔的相應增加,這對利用分解收入達到合理避稅的行為是極大的打擊。因此,雖然這是一個過渡性方案,但它既符合納稅能力原則,又有利于防止漏稅,能夠真實全面地反映個人收入情況,體現(xiàn)公平稅負原則,是比較理想的一種納稅模式。

    當然,這種個稅制推行起來要求有較高的征收稽核水平,否則難以實現(xiàn)新制度的預期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所得稅改革何時啟動,還要看我們在稅收征管手段方面的推進何時能夠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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