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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1.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chǎn)而收回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一)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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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1.土地使用者不再享有該幅土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之間關于在該幅土地上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解除。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而由國家無償取得。
3.出讓合同規(guī)定必須拆除的設備等,土地使用者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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