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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專業(yè)知識與實務第十章國債第五節(jié)國債市場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jié) 國債市場
國債市場,是國債發(fā)行和流通市場的統(tǒng)稱,是買賣國債的場所。中央銀行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直接買賣,國債回購、反回購交易)來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借此存吐基礎貨幣,調節(jié)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機結合。
國債市場按構成可分為發(fā)行市場和流通市場。
一、發(fā)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熟悉)
發(fā)行市場:也稱為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它為發(fā)行新債券提供銷售場所,國家在此市場中從認購者手中籌集到所需資金。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fā)行國債之初,主要采取行政攤派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向認購人(主要是企業(yè)和居民個人)出售國債,帶有半攤派的性質。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國債發(fā)行市場始于1991年。該年4月,財政部第一次組織了國債承銷團,有70多家國債中介機構參加了國債承銷。1993年建立了一級自營商制度,當時有19家金融機構參加,承銷了1993年第三期記賬式國債。
所謂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由財政部認定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它們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競銷國債,并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yè)務,促進國債發(fā)行,維護國債發(fā)行市場順暢運轉。1994年,在以前改革的基礎上,國債發(fā)行著重于品種多樣化,推出了半年和一年期短期國債和不上市的儲蓄國債。1996年開始采取招標發(fā)行方式,通過競價確定國債價格,市場化程度大為提高。例如:對貼現國債采取價格招標,對附息國債采取收益率招標,對已確定利率和發(fā)行條件的無記名國債采取劃款期招標。同時,推出了3個月、6個月、1年、3年、7年和10年等7個不同期限的國債品種,其中3個月、7年和10年國債是新品種,3個月國債是目前最短期國債,7年和10年則是目前最長期國債,又是附息國債,在國債品種與期限結構上開始同國際接軌。
我國國債發(fā)行市場經過幾年的發(fā)展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結構是:以差額招標方式向國債一級承銷商出售可上市國債;以承銷方式向承銷商,如商業(yè)銀行和財政部門所屬國債經營機構,銷售不上市的儲蓄國債(憑證式國債);以定向招募方式向社會保障機構和保險公司出售定向國債。這種發(fā)行市場結構,是一種多種發(fā)行方式配搭使用,適應我國當前實際的一種發(fā)行市場結構。
流通市場:又稱為國債二級市場,是國債交易的第二階段。一般是國債承購機構與認購者之間的交易,也包括國債持有者與政府或者國債認購者之間的交易。分為證券交易所交易和場外交易。
我國從1981年恢復發(fā)行國債到1988年的7年期間,還沒有國債二級市場。債券在一定期限終止了持券人的購買力,使持券人感到不方便。因此,解決居民手中債券的變現問題,就成為當務之急。1985年曾經搞過一個貼現辦法,但是實行起來效果并不好,因而建立國債流通市場是既方便居民,又防止購買力膨脹的重要途徑。
我國從1988年開始,首先允許7個城市隨后又批準了54個城市進行國庫券流通轉讓的試點工作。允許1985年和1986年的國庫券上市,試點地區(qū)的財政部門和銀行部門設立了證券公司參與流通轉讓工作。試點主要是在證券中介機構進行,因而中國國債流通市場始于場外交易。1991年又進一步擴大了國債流通市場的開放范圍,允許全國400個地區(qū)市一級以上的城市進行國債流通轉讓。同時,國債承銷的成功,證券機構迅速增加,這些都促進了場外市場交易活躍起來。時至1993年,場外交易量累計達450億元,大于當時的場內交易量。但是,由于場外交易的先天弱點:管理不規(guī)范,信譽差,拖欠現象嚴重,容易出現清算與交割危機;場外市場統(tǒng)一性差,地區(qū)牌價差價大,買賣差價大;不少場外市場有行無,流動性差,等等。這些因素導致場外市場交易不斷萎縮,至 1996年場外市場交易量的比重已不足10%。與此同時,場內交易市場雖然起步較晚,但由于自身優(yōu)勢卻獲得穩(wěn)步發(fā)展。目前場內交易主要集中在四家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武漢國債交易中心(1992建立,專營國債轉讓)、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中心。由于這些場所的管理相對規(guī)范,信譽良好,市場統(tǒng)一性強,因而保證了場內交易量的穩(wěn)州增長,至1996年已占整個國債交易總量的 90 %以上。當前中國國債流通市場的結構已形成以場內交易為主、以證券經營網點的場外交易為輔的基本格局,基本上符合中國當前的實際。
我國自1991年興起國債回購市場。所謂國債回購,是指國債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國債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xié)議,承諾在約定期限后以約定購回同筆國債的交額動。如果交易程序相反,則稱國債逆回購。國債回購是在國債交易形式下的一種融券兼融資活動,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國債回購為國債持有者、投資者提供融資,是投資者獲得短期資金的主要渠道,也為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工具。因而國債回購業(yè)務對國債市場的發(fā)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國債回購市場的不規(guī)范,也會產生負作用。如買空賣空現象嚴重,回購業(yè)務無實際債券作保證,回購資金來源混亂以及資金使用不當等,都會沖擊金融秩序。我國1995年曾對國債回購市場進行整頓,整頓后國債回購市場逐步走向正軌。為了有序地發(fā)展國債市場,首先,要鞏固和發(fā)展交易所內的回購市場;其次,要建立規(guī)范的場內回購市場,建立統(tǒng)一托管清算體系,杜絕買空賣空,打擊市場分割;最后,中央銀行加大公開市場操作力度,使國債回購成為公開市場操作的有效工具。
我國于1992年10月還曾一度推出國翩貨市場。所謂期貨交易是相對現貨交易而言,其特點是買賣雙方債券所有權的轉讓和貨款的交割時間分割開來,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后不是立即付款和交付債券,只是到了約定的交割時間才進行買方付款,賣方交付債券。期貨合同有四個要素: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價格、約定的國債品種、約定的交易數量,其約定辦品種即為期貨交易的標的國債。國債期貨是國債現貨市場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具有獨特的功能:
一是顯示和引導國債價格或國債行市。國債期貨市場是買賣雙方經過公開競價,使國債價格不斷隨供需狀況而變化,并在市場上傳遞。由于期貨市場是眾多買者與賣者的意愿,是最有代表性的價格,對當前與未來的價格走勢都有指導作用。
二是套期保值。國債投資者可以在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上同時就某一品種國債做數量相同、買賣相反的操作,以求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盈虧相補或相抵,從而實現保值。
三是投機獲利。國債期貨投資者還可以在期貨市場上的不同債種之間投機獲利,也可以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之間投機獲利,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對沖機會。我國于1992年推出國債期貨伊始,投資者反應冷淡。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以及人們金融意識的增強,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3年10月正式推出規(guī)范式的國債期貨合同。從此國債期貨日益為廣大投資者認同,成交量日益擴大,從日成交量不到億元發(fā)展到日成交量超千億元。但是,由于我國發(fā)展國債期貨市場的條件還不成熟,又加上法規(guī)建設滯后,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上半年之間曾發(fā)生多起嚴重違規(guī)事件,在監(jiān)管部門采取提高保證金比率、實行漲停板制度、規(guī)定最高持倉量等措施后,仍難以走上正軌,于是國務院于1995年5月宣告國債期貨的試點暫停。
二、國債市場的功能
(一)實現國債的順利發(fā)行和償還;
(二)合理有效調節(jié)社會資金的運行,提高社會資金效率。
三、我國的國債市場
(一)我國的國債一級市場
1981年恢復發(fā)行內債,半攤派方式發(fā)行國債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國債發(fā)行市場始于1991年——第一次組織了國債承銷團。
1993年建立了一級自營商制度。
1994年國債品種多樣化。
1996年開始采取招標發(fā)行方式。
我國現行國債一級市場的結構為:以差額招標方式向一級承銷商出售可上市國債;以承銷方式向承銷商,如商業(yè)銀行和財政部門所屬國債經營機構,銷售不上市的儲蓄國債(憑證式國債);以定向私募方式向社會保障機構和保險公司出售定向國債。
(二)我國的國債二級市場
1988年進行國庫券流通轉讓的試點工作。
1991年我國進一步擴大了國債流通轉讓市場的開放范圍。
我國國債交易主要集中在4家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武漢國債交易中心、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中心。
1997年建立銀行間國債交易市場,隨后又建立商業(yè)銀行營業(yè)網點柜臺交易市場。
1991年我國興起了國債回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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