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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車購稅應稅行為
應稅行為 | 具體內容 | 應納稅額計稅 | 計稅依據 |
購買使用行為 | 包括購買使用國產應稅車輛和購買使用進口應稅車輛 | 支付的不含增值稅價款*10%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進口使用行為 | 指直接進口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 組價*10%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受贈使用行為 | 受贈人要承擔納稅義務 | 最低計稅價格*10% | 按購置該型號車輛的價格確定,不能取得購置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
自產自用行為 | 指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應稅車輛作為最終消費品用于自己消費使用 | ||
獲獎使用行為 | 包括從各種獎勵形式中取得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 ||
其他使用行為 | 如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 |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的,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其底盤發(fā)生更換,其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方式為: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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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零。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局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已使用未完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對已使用未完稅的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后,納稅人依照規(guī)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其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視同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車輛使用年限和計稅依據。
?。?)對于國家授權的執(zhí)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稅收優(yōu)惠
?。ㄒ唬p免稅的具體規(guī)定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制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訊、聯(lián)絡的專用車輛。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7、自2004年10月1日期,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征車購稅。
(二)退稅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xù)。
2、因質量等原因發(fā)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xù)。
正保會計網校學員:慢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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