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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律制度學習之債的移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2/29 13:37:25 字體:

  1、債權讓與

  指不改變債的關系和內容,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即新債權人),債務人自收到通知時生效,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原債權人喪失債權。如果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履行債務,新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否則依約定條款追究債務人的責任。比如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后來甲要把該債權轉讓給丙,丙與甲達成一致后,通知乙即可發(fā)生效力。

  2、債務承擔

  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xié)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即新債務人)承擔。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承擔,由新債務人履行約定的債務,如果新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債務人履行債務,否則依約定條款追究新債務人的責任。比如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后來丙愿意承擔該債務,丙與乙達成一致后,還必須經過甲同意,甲同意以后丙才能成為新的債務人。

  3、債的概括承受

  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產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實踐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產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業(yè)的合并。比如甲乙簽訂買賣合同,后來甲經乙同意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丙,那么甲退出了原合同關系,此時丙乙成為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

  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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