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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兩大類,債的關系屬于財產關系,債權屬于財產權。財產關系是能以并且應當以貨幣加以衡量和評價的社會關系。
債反映的財產關系是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流轉關系,也就是財產由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的關系,這也是債與物權的主要區(qū)別,物權反映的是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歸屬關系。
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tài)安全。
債權關系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的財產流轉關系,目的是保護動態(tài)的財產安全。
(二)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的當事人即債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前者享有權利,后者承擔義務,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而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擔義務。債屬于相對法律關系,債權屬于對人權和相對權,這也是債權與物權的不同之處。
不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繼承關系中只有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三)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
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和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也稱為債的標的。債的客體就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實施的行為,行為就是債權債務的載體。作為債的客體的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稱為“給付”,它是債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諸如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勞務、 完成工作、轉移權利等各種由債務人所實施的特定行為。
從一方到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只能是通過特定行為。沒有債務人為特定的行為,就不能實現(xiàn)債權人的權利。
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xiàn)其權利,達到其目的,無須借助于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xiàn)法律關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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