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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
某法人企業(yè)總機構在北京,沈陽、大連分設兩個二級分支機構,2007年沈陽分機構收入、工資、資產、三項分別是80萬、30萬、40萬;大連分機構收入、工資、資產、三項分別是60萬、40萬、60萬;2008年一季度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額160萬元,沈陽分支機構一季度預繳稅款為( )。
A.37.60萬元
B.67.2萬元
C.75.2萬元
D.82.3萬元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沈陽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80÷(80+60))+0.35×(30÷(30+40))+0.30×(40÷(40+60))=47%
沈陽分支機構應預繳企業(yè)所得稅=160×47%×50%=37.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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