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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行政訴訟程序(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4/26 10:24:39 字體:

  三、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一)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fā)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狀。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行政訴訟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提起

  根據(jù)規(guī)定,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組織或專職人員,包括原審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必須具備法定理由。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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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fā)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fā)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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