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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債權法律制度(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3/30 10:54:11 字體:

  第三節(jié) 債的移轉和消滅

  一、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因變更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變更。

  債的移轉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1.債權讓與。

  它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和內容,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讓與不要求履行特別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2.債務承擔。

  它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

  債務承擔一般應當具備這樣一些條件:①必須有有效債務的存在;②被轉移的債務應是具有可轉移的特點;③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④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 意。

  3.債的概括承受。

  所謂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產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

  實踐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產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業(yè)的合并。

  【例題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甲公司供應木材,乙公司負責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購木材出現困難,決定將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下列轉讓行為有效的是( )。

  A.未經乙公司同意,將合同所規(guī)定的供應木材的義務全部轉讓給丙公司

  B.未經乙公司同意,將合同所規(guī)定的供應木材的義務部分轉讓給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將合同所規(guī)定的供應木材的義務部分轉讓給丙公司

  D.經乙公司同意,將合同所規(guī)定的供應木材的義務全部轉讓給丙公司

  【答案】D

  【解析】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二、債的消滅

  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即為債的消滅。債的消滅一般可以有以下原因引起:

  1.清償。

  清償是指當事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2.抵消。

  抵消是互負同類給付債務的雙方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按對等數額充抵,以相互消滅債的行為。

  在法律上抵消應具備的條件是:(1)雙方互存?zhèn)鶛嗪蛡鶆?;?)雙方債務內容屬于同一各類,品質相同;(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消。由于抵消是屬于處分債權 的行為,因此法律要求抵消人有行為能力。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和期限。在效力上,抵消使得雙方債權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

  3.提存。

  提存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債的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以消滅債的行為。

  提存應當具備這樣一些條件:(1)須有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債權人遲延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便于保管的有體物。(3)須有清償人提出提存。(4)須在履行在有關機關提存。在法律上,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物在提存期間 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風險亦由債權人承擔。

  4.免除。免除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放棄債權,使合同關系全部或部分終止的單方行為。免除屬于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此,行為人應當有行為能力。

  5.混同?;焱侵競鶛嗳撕蛡鶆杖藲w于一人的事實。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一個;債權與債務歸屬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一人。

  【例題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貨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債務隨之消滅,這種債的消滅被稱為債的( )。

  A.混同

  B.抵銷

  C.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歸于一人的事實。

  【例題8】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而將貨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該批貨物滅失,則此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由( )。

  A.甲承擔

  B.乙承擔

  C.提存部門承擔

  D.甲、乙分擔

  【答案】B

  【解析】自提存之日起,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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