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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
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
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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