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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境外所得稅收管理。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二章的內容。
知識點: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一、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范圍及抵免方法
1.抵免范圍:
?。?)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稅所得。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間接抵免
3.計算中的幾個項目:
項目 | 內容 |
(1)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 直接抵免:還原為境外稅前所得 |
間接抵免:境外股息、紅利稅后凈所得與該項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之和 | |
(2)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 對應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換算 |
(3)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限額 | 簡化: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外稅前所得額)×25% |
(4)準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 | 境外的所得依中國稅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
【提示】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屬于錯繳或錯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近還或補償?shù)木惩馑枚惗惪睿?/p>
(5)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已經從企業(yè)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直接抵免
1.含義: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2.適用范圍:
(1)境外營業(yè)利潤所得繳納的所得稅——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
?。?)來源于或發(fā)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
3.計算應用:第10章“企業(yè)所得稅法”已講
三、間接抵免
1.含義:境外企業(yè)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 我國居民企業(yè)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2.適用范圍:居民企業(yè)(跨國母子公司)從其符合規(guī)定“持股條件 ”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即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3.計算應用——難點在于股息還原
本層企業(yè)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yè)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yè)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的由本層企業(yè)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yè)向一家上一層企業(yè)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yè)所得稅后利潤額
(1)一層間接抵免
母公司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應利潤(即還原出來的那部分國外子公司所得),就是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可以并入母公司總所得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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