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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預習:技術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20 11:37:09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知識點二十一、技術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

  1.除《合同法》總則規(guī)定的無效理由以外,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

 ?。?)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chǎn)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chǎn)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chǎn)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2.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fā)、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訂立的技術合同,①經(jīng)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②未經(jīng)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3.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后續(xù)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xié)議確定的,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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