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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知識點十四、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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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可為多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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