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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留置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16 14:42:59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

1.留置權的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在此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例如,甲為乙有償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時拒絕支付保管費,此時,甲即有權扣留該物不還,直至乙支付保管費,若乙一直拒絕支付,則甲有權將該物變賣,將所得價款扣除保管費后返還于乙。

2.留置權的性質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不必有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合同,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過,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guī)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1)為防止物的占有人濫用留置權,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還占有物之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甲借用乙的自行車,到期乙要求歸還時,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還為由將自行車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車因而應予返還與乙欠甲100元屬于兩項不同的法律關系。

(2)能夠產生留置權的法律關系不限于合同關系,但以合同關系為典型,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費,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貨人拒付運費,承運人留置運輸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攬費;加工承攬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債權的范圍。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物的范圍。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例如,甲為乙保管一批鋼材,乙前來提取時拒付保管費,甲所留置的鋼材價值應相當于保管費,而不得就所有鋼材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權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而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已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四)留置權的實現

1.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另外,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五)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1)債權消滅;(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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