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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吸收直接投資是非股份制企業(yè)籌集權益資本的基本方式。
1、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特殊規(guī)定。(這個東西可以和經濟法上的公司法上相關規(guī)定結合來記)
如:(1)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各類出資方式中無形資產出資風險較大,
(3)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2、吸收直接投資的籌資特點:
優(yōu)點:(1)能夠盡快形成生產能力;(錢一到位即刻投入生產,沒有太多的使用限制)
?。?)容易進行信息溝通;(給股東一個電話就可以協(xié)商,如果是股權籌資,一大堆的股東,召集非常困難)
?。?)吸收投資的手續(xù)相對比較簡便,籌資費用較低;(與發(fā)行股份相比,當然簡單多了)
缺點:(1)資本成本較高;(股東要求的回報率非常高)
(2)公司控制權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東股很少,大家都有發(fā)言權)
(3)不利于產權交易。(股份的轉讓不如公開上市的股票那樣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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