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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限制的交易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05 09:15:13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 證券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二、限制的交易行為

證券機構從業(yè)人員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td>
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的機構和人員 為“股票發(fā)行” 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td>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 1.短線交易: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實發(fā)生——公告)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實發(fā)生——公告后2日) 
發(fā)起人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td>
收購人 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 本次發(fā)行的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yè)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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