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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易混點歸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17 15:21:12 字體:

  關于個稅的一些總結: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以及學習和考試中,經常會碰到諸如退職費、一次性經濟補償、內退補償等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對于此類問題,我們往往難以界定,容易混淆,不知如何正確處理。筆者對各個時期國家出臺的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歸納整理,與大家一起共同研究學習。

  何謂退職費?

  退職費指被雇主辭退或自行辭職人員(簡稱退職人員)取得的收入;

  何謂一次性經濟補償?

  指個人因勞動人事制度改革,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

  何謂內退補償?

  指企業(yè)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yǎng)辦法人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通過分析我們發(fā)現以上三種收入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對于個人工作階段性結束的一種補償,而并非退休,所以不屬于免稅的范疇,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以上收入又有明顯的區(qū)別,就是取得的原因和條件不同,這是辨別這三種收入的關鍵。在確定了收入的性質后,接下來是如何計算的問題。

  對于退職費的計算,我們首先要澄清一個概念,《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說退職費屬于免稅收入,為什么又要征稅呢?國稅發(fā)[1996]2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通知》第一條指出,上述退職費是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規(guī)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guī)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個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辦法規(guī)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辦法列舉的退職情況是,“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y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例如,在某外資公司擔任部門主管的陳小姐最近獲準移民加拿大,遂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陳小姐一次性支付9萬元提前解約補償,即退職費。計算方法為,陳小姐取得退職費9萬元,去年在公司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收入為5000元,那么她的月份數就是90000÷5000=18個月,超過規(guī)定的6個月,只能按6個月平均劃分,即每月平均退職費收入90000÷6=15000(元)。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對應的稅率,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5000-1600)×20%-375=2305元,6個月合計是13830元。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稅問題,國家先后下發(fā)過三個文件,分別是國稅發(fā)[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三個文件都明確了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征稅范圍,其中1999年文件規(guī)定了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現在仍有效,2000年文件強調的是,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規(guī)定的后一部分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的規(guī)定,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例如:某單位為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與部分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老劉在該單位工作了20年,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9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8000元。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為54000元,超過標準36000元,只就36000元部分征稅,老劉工作超過了12年,以12年為工作年限分攤36000元,36000÷12=3000元,以3000元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為(3000-1600)×10%-25=115元,老劉合計應交個人所得稅115×12=1388元。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都要交稅,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內部退養(yǎng)一次性補償的征稅問題,國稅發(fā)[1999]58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內部退養(yǎng)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與工資合并計稅。具體方法為:首先,將一次性補償收入按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其次,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征個人所得稅。例如:某縣電信公司于為了“減員增效”,對距法定離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的在職職工實行自愿申請內部退養(yǎng)并給予一次性補償的措施以解決公司富余人員。老李距退休還有5年,一次性取得補償60000元,另每月從公司領取1800元。計算方法為,先按5年平均分攤60000÷5÷12=1000元,然后確定稅率(1000+1800)-1600=1200元,稅率為10%,最后合并當月工資和補償金計算,應交個人所得稅為(60000+1800-1600)×10%-25=5995元。

  總之,對于此類問題,首先要隨時注意有關稅收政策的變化,否則很容易用錯政策,然后正確判斷收入的性質,最后按適用方法正確計算應交稅金。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wanjunrui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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