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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禁止流質條款的原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4/11 15:13:23 字體:

  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為了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后,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其二、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或者債務人基于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于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流質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流質契約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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