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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滅失、損毀或國家征用等原因而獲得的諸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例如:被抵押的汽車被他人偷竊,該車雖已丟失,但抵押人依保險合同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即為抵押物的代位物?!?a target="_blank" href="http://odtgfuq.cn/new/63/74/1995/6/ad6359011103659911242.htm">擔保法》僅僅規(guī)定了因滅失而得的賠償金可為代位物,而《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范圍擴大到“滅失、毀損、被征用”三種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把握代位物的范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代位物必須是在抵押物因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產生的;
(2)必須是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或被征用而得到了“保險金、損害賠償金或國家征用補償金”,惟有如此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當然它們不限于金錢貨幣,實物也可,特別是在損害賠償中;
(3)必須是抵押人有權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如,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可能是第三人而非抵押人,這種情況下的保險金就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了;
?。?)殘留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因為地震等原因而倒塌所形成的建筑材料等動產。如果抵押人未獲其他形式的補償的話,這些殘留物屬于該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占有該殘留物,待主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可就該殘存的建筑材料進行變價從而優(yōu)先受償。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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