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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原則上都必須開始執(zhí)行新收入準則。下面我們看看新收入準則下,送貨上門中運輸服務淺析!
一、政策依據(jù)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修訂)
在企業(yè)向客戶銷售商品的同時,約定企業(yè)需要將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的地點的情況下,企業(yè)需要根據(jù)相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點判斷該運輸活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通常情況下,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fā)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而只是企業(yè)為了履行合同而從事的活動,相關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相反,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發(fā)生的運輸活動則可能表明企業(yè)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企業(yè)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二、政策分析
(1)判斷商品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定運輸合同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由上述政策可見:商品控制權轉讓予客戶之前發(fā)生的運輸服務不屬于向客戶承諾的一項單獨履約義務,而應作為履行合同,即向客戶轉讓商品所需發(fā)生成本的組成部分;通常情況下,商品控制權轉讓予客戶后,運輸服務會被視為單獨履約義務。
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8修訂)的規(guī)定,判斷商品控制權轉移的時點至關重要。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jīng)濟利益。
企業(y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yè)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chǎn)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yè)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yè)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yè)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 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chǎn)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yè)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yè)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yè)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 險。
(三)企業(yè)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因此,需要對銷售合同的運輸條款進行評估,以確定何時將商品控制權轉讓予客戶。常見的判斷如:運輸過程中法定所有權及滅失風險是否轉由客戶承擔,客戶可否將轉賣于另一方。
(2)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發(fā)生運輸活動,需判斷供貨方是否是主要責任人,并分攤交易價格。
如果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才發(fā)生的運輸活動,運輸活動通常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則需要判斷供貨方是否是主要責任人。
實務中,供貨方可能有自己的運輸團隊,也有可能委托第三方承運人提供服務。有自己的運輸團隊時,毋庸置疑,供貨方為主要責任人;當其委托第三方承運人提供服務時,則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判斷的關鍵在于供貨方是否能夠主導第三方承運人代表供貨方向客戶提供運輸服務。如果供貨方是運輸服務的主要責任人,則分攤至運輸服務的對價金額按總額確認收入。反之,分攤至運輸服務的對價金額扣減支付給第三方承運人費用后的凈額作為供貨方的收入。
(3)運輸服務收入確認的時點
如果供貨方是提供運輸服務的主要責任人,由于客戶在供貨方提供運輸服務的同時即取得該運輸服務所帶來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供貨方提供的運輸服務收入應在一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如果供貨方是提供運輸服務的代理人,供貨方則在完成代理服務時確認收入,通常情況下這是在將貨物交付給第三方承運人進行運輸?shù)臅r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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