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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員工出差過程中,公司僅報銷出差中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另外,每天公司給予員工固定金額的差旅費津貼,請問該部分差旅費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如省稅務局未規(guī)定相關的扣除標準,則應全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餐費發(fā)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fā)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請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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