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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請注意
臨近歲末年關
提醒您
關注并配合做好個人所得稅以下事項
一、提醒職工于2020年12月31日前確認2021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對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進行確認。
具體操作步驟詳見文章>>《2021年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開始確認!》
?Ps:
1.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確認修改,2020年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并延長至2021年;
2.納稅人可以補充填報2020年??坌畔?。
二、2021年1月1日起,兩類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有變化,請注意適用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guī)定,“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瓕Π凑绽塾嬵A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p>
具體詳見文章>>《@扣繳義務人:為員工預扣預繳個稅有新規(guī)!舉例告訴你咋處理》
三、提醒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無住所個人于2021年1月15日前辦理自行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guī)定,“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p>
為避免產生滯納金,請?zhí)嵝逊弦陨蠗l件的人員于2021年1月15日前,攜帶《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等辦稅資料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個人所得稅無住所居民個人轉非居民個人自行納稅申報】。
四、若您單位有派員工前往境外工作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請于2021年2月28日前報送外派人員情況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qū)、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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